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8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焉耆县焉耆镇解放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9******。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巴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巴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3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谢某某明知非洲灰鹦鹉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以营利为目的,在焉耆县将自行孵化的1只疑似非洲灰鹦鹉幼鸟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2020年9月26日,该只非洲灰鹦鹉在马某住处被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该只鹦鹉为非洲灰鹦鹉。
2.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驾车将自行孵化的1只疑似非洲灰鹦鹉幼鸟运送至和硕县马某某住处,并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该只鹦鹉在马某某饲养过程中死亡。案发后,经鉴定,该只鹦鹉为非洲灰鹦鹉。
3.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在焉耆县将自行孵化的1只疑似非洲灰鹦鹉幼鸟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2020年7月左右,该只鹦鹉在何某某饲养过程中死亡。案发后,经鉴定,该只鹦鹉为非洲灰鹦鹉。
4.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在焉耆县将自行孵化的1只疑似非洲灰鹦鹉幼鸟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1。2019年8月,马某1将该只鹦鹉转售给其邻居李某某。2020年10月9日,该只鹦鹉在李某某住处被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该只鹦鹉为非洲灰鹦鹉。
5.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在焉耆县将自行孵化的1只疑似非洲灰鹦鹉幼鸟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2。2020年9月27日,该只非洲灰鹦鹉在马某2住处被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该只鹦鹉为非洲灰鹦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的情况下,明知非洲灰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5只非洲灰鹦鹉幼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谢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自勇
检察官助理:李华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焉耆县。
2.刑事侦查卷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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