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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107号

被告人谢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养殖繁育、运输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车前往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当地一养殖场购买平胸龟(鹰嘴龟)10只,运回后在家中饲养,后经交配产下7只幼龟。因养殖不善,其中9只成年龟及5只幼龟陆续死亡,剩余3只活龟被放生在南北湖景区。2020年4月13日,民警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查扣疑似平胸龟死体14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上述均为平胸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平胸龟10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水英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通过一体化平台推送。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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