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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连平县,住连平县**镇**村**。2020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2020年3月14日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到连平县陂头镇李坑村大山山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捕猎野生动物,并于同年3月18日成功猎捕了疑似野猪一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猎捕的是哺乳纲偶蹄目猪科野猪,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元。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掩埋野生动物记录及掩埋现场照片,河源市人民政府文件(河府[2017]56号),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建议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旖旎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证人名单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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