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初,被告人谢某某在淳安县**乡**村**村自家屋后的茶叶园内,采用禁用工具猎夹捕获到“山鸡”1只,后食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山鸡”为白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淳安县**乡“**”上,通过活鸡诱捕,采用禁用工具猎夹捕获到同种类的老鹰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老鹰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dae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或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淳安县人民政府通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辨认视频、手机视频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琦倩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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