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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曹县苏集镇韩王楼行政村韩王楼村105号住所院内菜地种植罂粟。2020年3月17日被曹县公安局苏集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谢某某共种植罂粟56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谢某某种植罂粟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孟蒙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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