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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系徐州**学校教师,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微信昵称“跳跃的肉丸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在居住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通过微信平台,购买韩国产“**”牌、“**”牌加热不燃烧烟弹,其中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共计购买490条,总计价值人民币123094元;从邹某某(另案处理)处共计购买396条,总价值人民币104590元;从姬某某(另案处理)处共计购买56条,总计价值人民币14010元;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之后加价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总金额为179200元,其中销售给苏某某(另案处理)72331元。

2019年9月20日,侦查人员在徐州**学校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江苏省徐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邹某某、姬某某、苏某某、吴某某、孙某甲、高某某、孙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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