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9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河北省献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起,尹某某(另案处理)以没有证券从业资质的重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在重庆市渝中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具体模式为:公司业务员通过QQ、微信等软件向大众发送股票信息,虚假宣传公司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师、操盘团队、有股票交易内幕消息,引诱客户到公司配资炒股,公司根据客户投资的本金及需求由配资公司配资3-4倍及以上不等的金额并由专人负责买卖股票,客户下载“**管家”、“**家”等APP软件登录账户可查看股票交易记录,股票盈利后由客户和公司按约定比例分配,亏损则由客户自行承担。2018年初,**公司大量买入的股票亏损,为躲避客户及债务,公司更换办公地点,以**学院重庆分公司的名称继续经营非法证券业务。经审计,截止2019年1月29日,**公司发展的169名客户投资总金额25522545.13元,配资总金额为63210000元,委托交易总金额为88085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在**公司工作并担任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到**公司投资本金配资炒股。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共发展两名客户,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00元,配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委托交易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借款协议、借款确认书、交易委托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赵某某、郑某某等辨认笔录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坦
检察官助理:江 媛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62352****、1592355****);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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