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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将一辆号牌为粤S3****的长安牌小型厢式货车非法加装油罐和加油计算器,购进柴油后将柴油运送到本市石碣镇多处地方非法销售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差价获利。2019年6月18日8时45分许,谢某某在本市石碣镇沙腰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销售柴油给他人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柴油700升(价值约3570元)。经查,从2019年5月初至案发,谢某某平均每天销售柴油约300升,销售时间约45天,合共销售约13500升,非法销售金额约为68850元,获利约67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柴油等物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和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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