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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1995年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受雇于丁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三次前往澳门,与他人一起帮助丁某某、吕某某通过银行卡取现,并由丁某某、吕某某在当地非法出售港币获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与丁某某、吕某某到澳门,由吕某某提供资金20万元,因每天每卡只能取现1万元港币,即通过将批量转账至其他数张银行卡内,再由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到当地银行ATM机取现的方式获得港币现金,再由吕某某、丁某某将该港币以高于当天汇率加价出售给当地的陈某某等人,吕某某、丁某某等人回笼人民币资金后又重复上述操作,取现后再将港币卖给陈某某等人。至同月31日,共计出售港币拆合人民币80余万元。

2、2017年1月8日至1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与丁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又以上述同样方式在澳门出售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600余万元。

3、2017年2月25日至3月4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与丁某某、吕某某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在澳门出售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共同参与取现港币,折合人民币168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认罪认罚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吕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津汉

检察官助理:姚佩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据四册;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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