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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向他人购买了一批假冒“南京”、“苏烟”品牌香烟,藏匿在云霄县**镇**村**号的一个房间内,伺机转卖牟利。当天上午9时许,该批假冒香烟被省联合打假队查获,查得“南京(红)”成品烟4件(50条/件)、“苏烟(五星红杉树)”成品烟22件(50条/件)。经鉴定,被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26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香烟烟支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66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进权

代理检察员:廖志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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