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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5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某受老板(另案处理)雇佣在中山市沙溪镇**村**街**号出租屋出售六合彩书籍,共收取佣金人民币17500元。

2018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在该出租屋二楼缴获六合彩书籍3892册及资料322张(经鉴定,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非法出版物),在购买人员李某处缴获六合彩书籍142册及资料37张,从黄小莲(另案处理)处缴获人民币517元,被告人谢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7月1日在韶关市乐昌火车站二号站台候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某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件1份;

3、视听资料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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