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夏楼镇**村**庄**组。被告人谢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8日被海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8日被海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海门市包场镇**街**楼西侧**间其租住的房屋内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2019年12月31日被海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海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彬
检察官助理:蒋秋湘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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