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彭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听说用红豆杉打的甑子煮饭可以防癌,在2019年9、10月份的一天在彭水县保家镇东流村4组小地名**的自家山林中砍了1根红豆杉,后把砍的红豆杉找冉某某做了3个甑子和2个盆。在2020年1月中下旬分两次在被害人胡某甲位于东流村4组小地名**的树林里面共砍了4根红豆杉,其中第一次砍的1根让冉某某帮忙做了1个甑子,第二次砍的3根找李某某做了2个甑子。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在2019年及2020年采伐的共5根红豆杉属于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
3. 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5.证人冉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胡某乙、李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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