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8月25日开始,在未取得任何开采矿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抽水机将平南县东华镇上湾村中车屯石花坪(小土名:鱼九圳)的石窝水抽干,后请来刨机、钩机、钻机等机械设备对该石窝的石灰石进行非法开采。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谢某甲等人非法开采石灰石的违法行为后,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8日先后两次到谢某甲非法开采石头的地点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谢某甲无视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开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继续对该石窝的石灰石进行非法开采,直至2019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期间谢某甲将非法开采出石灰石一部分共2144.22吨分别卖给“平南县诚泰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宏凯矿业有限公司”和“平南县威宇矿业有限公司”;另一部分共218.94吨用于铺路使用。经聘请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已卖给“平南县诚泰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宏凯矿业有限公司”和“平南县威宇矿业有限公司”的2144.22吨石灰石,价值人民币壹拾万柒仟贰佰元整(小写:107200元);用于铺路使用了218.94吨石灰石价值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肆拾柒元整(小写:10947元)。共计谢某甲非法开采的矿石总价值为为壹拾壹万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整(小写:118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谢某乙等20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世乐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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