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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2人盗窃)(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1236号

被告人肖某甲兵,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201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兵、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兵、谢某某预谋盗窃后,由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T03****号小车搭载被告人肖某甲兵到我市石某某区富溪路和谐住宿门口附近路段,由被告人肖某甲兵动手盗走了被害人陈某铎正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以3700元销赃给林某坚。

同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石某某区张溪路北十二巷15号抓获被告人谢某某;6月5日,在我市横栏镇贴边福祥公寓406房抓获被告人肖某甲兵。归案后,被告人肖某甲兵、谢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从林某坚处缴回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丙、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丙、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丙、谢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某某

                             二Ο二Ο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兵、谢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及电子宗卷1份;

3、鉴定人、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视听资料6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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