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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谢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持“*”驾驶证,系赣BBI*3二轮摩托车驾驶员。20**年**月**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谢某驾驶赣BBI*3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从赣县区**镇**大道行驶至**大道人行道时刮碰到商店玻璃门,造成玻璃门损坏、谢某受伤的事故。经鉴定:事发时谢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王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血液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展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3.案卷2册、光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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