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41969********,汉族,小学,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道**楼**楼**房。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1月1日被取保候审,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2********,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0********,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丘某甲、谢某乙、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在连平县**镇**号二楼查获一赌档,在现场查获赌资若干,并在现场查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丘某甲、曾某甲等二十多人。经查证,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30日,在谢某甲连平县**镇**号二楼租房处,谢某甲和丘某甲合伙开设赌博档口,通过拉拢赌客到赌档,以“拖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水钱两人平分。在赌场开设期间,谢某乙、曾某甲在谢某甲不在场时帮忙抽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2.证人黄某某、刘某甲、谢某丙、曾某乙、丘某乙、叶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谢某丁、谢某戊、唐某某、谢某己、谢某庚、刘某乙、谢某辛、谢某壬、谢某癸、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丘某甲、谢某乙、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丘某甲、谢某乙、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谢某甲、丘某甲、谢某乙、曾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乙、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甲、丘某甲、谢某乙、曾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谢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丘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对谢某乙、曾某甲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附: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曾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被告人丘某甲现居住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证据3册及证人名单1份。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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