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号。因吸毒、盗窃,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驾驶摩托车在新化县上梅街道“资江新城”施工工地盗窃施工用具架管扣件470个左右。当日凌晨5时许,谢某甲通过电话联系了新化县**街道**社区废品店老板即被告人廖某某,将所盗窃的架管扣件以138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廖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1410元。
2、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勤俭村“特种陶瓷”二期建设工地上盗窃架管扣件,共盗窃钢架扣件3400个左右。当日凌晨五时许,二人在本县**街道**银行附近的废品店将其盗窃的钢架扣件以1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刘某甲(另案处理)。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10200元。
3、2019年l0月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在新化县上梅街道“新二人民医院”建设工地盗窃钢架扣件,共窃得钢架扣件1300个左右。当日凌晨,谢某甲将扣件以3904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廖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3900元。
4、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新化县上梅街道“新二人民医院”建设工地盗窃钢架扣件,共窃得钢架扣件420个左右。当日凌晨,谢某甲将扣件以1241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廖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1260元。
5、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大汉龙城”建设工地盗窃钢架扣件,共窃得钢架扣件1100个左右,并以331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被告人廖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3300元。
6、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新化县上梅街道“新二人民医院”建设工地盗窃钢架扣件,共窃得钢架扣件2100多个,并以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廖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6300元。
7、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新化县上梅街道“新二人民医院”建设工地盗窃钢架扣件,共窃得钢架扣件550个左右。当日凌晨,谢某甲将扣件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廖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1650元。
8、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搭乘谢某乙(另案处理)的小车到新化县上渡街道勤三村“格林美”施工工地上盗窃钢架扣件。谢某甲在格林美盗窃钢架扣件时,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及企业人员当场抓获。谢某甲已成功盗窃420个钢架扣件。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2016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甲盗窃8次,盗窃钢架扣件价值合计30036元,被告人廖某某销赃6次,销赃财物价值合计17820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废品店内被抓获归案;后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7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谢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甲、廖某某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另廖某某主动退赃,建议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电话1887386****;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7384****。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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