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村**下。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7日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同年5月22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43********,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村**下。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廖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廖某甲在石城县**镇**村**排山场种植了油茶树,遂吩咐其女婿谢某甲,将山场上阻碍油茶树生长的杉树砍掉。2018年11月-12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甲携带油锯,在廖某甲的帮助下,在**村**排山场采伐杉木、杂木共计148株,并制作成原木卖给他人。经鉴定,采伐的林木蓄积16.44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林权证等书证;2.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补充鉴定情况说明;3.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4.证人廖某乙、兰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谢某甲、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廖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有斌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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