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佳呀”),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2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光头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2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经事先预谋,邀约刘某某、谢某乙、杨某某等人分别在辰溪县戴姆斯酒店8412房间、龙腾国际假日酒店6216、6217房间、盛世龙腾花园酒店9731房间、海天大酒店705房间等地以扑克牌“斗牛”方式聚众赌博,并从赌局中抽头渔利,每次抽头渔利3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负责召集赌客,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后勤和抽取水钱。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共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店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卡口照片及数据等;
2、证人刘某某、谢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烜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视听资料卷一册(内附光盘2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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