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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曾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双河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中中区**镇**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曾某某、宋某某、谢某乙、尤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至1月20日、2月25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曾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政府已经对白马镇双河村10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征收的情况下,为达到个人目的,纠集、煽动、纵容被告人宋某某、谢某乙、尤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双河村10组村民,多次以阻挡挖机霸占工地、搭建棚子看守工地等方式,阻拦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承建的内江市招商引资的四川省重点项目“内江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正常施工,致使该项目土石方工程无法进行,造成6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补偿协议,双河村十社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构筑物补偿协议签订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白马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工作情况简要、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会议记录、工作照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谅解备忘录、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内江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项目资料、项目前期场平工程安全隐患分析报告、关于该项目前期场平工程建设的综合意见、关于现场阻工情况的说明、阻工造成相关损失费用明细、阻工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邱某某等村民,尤某甲、沈某某等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等项目方、施工方负责人员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曾某某、宋某某、谢某乙、尤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阻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曾某某、宋某某、谢某乙、尤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内江市招商引资的省重点项目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了企业生产秩序和疫情后复工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曾某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某、谢某乙、尤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多次积极、主动参加,系其他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1528211****)、谢某乙(1528219****)、尤某某(1872814****)、李某某(1898021****)、吴某某(1518213****)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33张,随案移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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