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在逃)、谢某乙、朱某某在没有任何烟草经营许可及资质的情况下,谢某丙在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收购烟叶,以物流货运的方式发送到吉林省长春市,由谢某甲收货。谢某甲、谢某乙、朱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谢某甲租赁的房屋内)使用机器将收到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并将烟丝分为A丝、B丝、C丝三个等级及红条、黄条两种颜色,销往辽阳、辽源、本溪等地。由谢某甲负责发货并在长春市宽城区**市场内进行销售及送货,价格20元至35元不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发现后,在谢某甲加工烟草处查获烟沫299.5公斤、C烟砖226.5公斤、黄条烟丝56.5公斤、红条烟丝30.5公斤、烟叶3000公斤、切丝机械2台,切丝刀片(大)21个,切丝刀片(小)47个,之后将该案移交至民康路派出所。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谢某甲加工烟草处查获的烤烟烟丝0.613吨,价值人民币46245元;烤烟烟叶3吨,价值人民币150882元。

经核实,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非法销售烟草金额共计人民币425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案件综合报告、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证明、涉案烟叶价值估算明细表、销售物品及金额明细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收货查询结果单、发货单及复印件、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18年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通知;

(二)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韩某甲、崔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程某某、徐某某、韩某乙、管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的供述;

(四)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长春市烟草专卖局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在没有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加工并销售大量烟丝烟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乙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其能缴纳罚金并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19年1125

附:

1.被告人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