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曾某甲、谢某丙、曾某乙、黄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0********,壮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向贵州及本地收购烟叶后,把烟叶加工制作成烟丝出售给谢某乙、曾某甲、谢某丙,非法获利12万余元。其中贩卖给谢某乙的烟丝交易金额为690616.68元(通过银行收款610250元,微信收款80366.68元);贩卖给谢某丙烟丝交易金额为264490元(均通过银行收款);通过曾某甲帮助出售的烟丝金额为311489元。公安机关共查获谢某甲持有的烟丝115公斤,烟叶5345公斤,经鉴定价值265944万元。谢某甲非法经营的涉案数额共计1532539.68元。

2、被告人谢某乙于2017年12月份以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从谢某甲处购买烟丝在柳州市销售,非法获利6万余元,交易金额达690616.68元(其中银行支付610250元,微信支付80366.68元)。公安机关查获谢某乙持有的烟丝54.8公斤,经鉴定价值0.3962万。涉案金额共计694578.68元。

3、被告人曾某甲从2018年2月份开始,协助谢某甲接收买家定单、转发货和代收烟丝款,非法获利约5万余元,协助谢某甲非法经营数额达303081元(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5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丁的烟丝款181510元。2020年5月2日至6月30日的两单烟丝款121571元)。公安机关查获其持有的烟丝116. 3公斤,经鉴定价值0.8408万元。

4、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丙通过向谢某甲购买烟丝在罗城县**镇、**镇农贸市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64490元,五年来非法获利约十万元。公安机关查获其持有的烟丝67公斤,经鉴定价值0.4844万元。

5、被告人曾某乙从2019年12月以来,通过谢某甲处获得烟丝订单信息后,从本地收购烟叶加工成烟丝进行售销售。经统计,其从谢某甲获得的烟丝加工订单共计1745条和330.5斤,重量约1500公斤,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曾某乙持有的烟丝420公斤、烟叶40公斤,经鉴定价值3. 2294万元。

6、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从2018年开始,在柳州市协助谢某甲、谢某乙、曾某甲接送烟丝,并为谢某乙提供烟丝仓储,并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曾某甲、谢某丙、曾某乙、黄某某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甲、谢某乙、曾某甲、谢某丙、曾某乙、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曾某乙、黄某某现羁押于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丙、曾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15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物证4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