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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村**巷**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楼**房。因犯放火罪,2010年4月19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镇**村**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7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谢某甲到被告人谢某乙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镇**大道经营的修车、洗车场,商议向陈某某(在逃)开通一个“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代理账户做庄,二人合伙每人各占一半股份。同日晚上,谢某甲找到陈某某开通代理账户做庄。陈某某提供一个六合彩赌博网账号只能收受总投注额的60%( “吃六成”)份额做庄,将其中账户的总投注额的30%给谢某甲,每期输赢情况结算赌款当期交收,通过微信拍照确认输赢。该代理账户中已开设6个下级会员账户,约定可以继续发展会员账户。于是,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三人从2018年11月11日开始合伙利用该“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代理账户接受他人投注。2018年11月13日晚9时多香港六合彩开奖后,陈某某将该代理账户投注金额、结果、退水(返利)情况拍照了二张图片,并通过微信转发给谢某甲,谢某甲再转发给谢某乙。该期该代理账户共接受投注金额34242 元,获利共7808 元。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手机中提取该二张图片及微信聊天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相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

3、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合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移交物品清单叁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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