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2002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谢某甲、陶某甲(另案)先后在永善县城“八号公路门口的彩票店”、“王家大田”
等地的房屋内设置可供多人同时赌博的“鱼儿机”、“飞禽走兽”等具备上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每台赌博机设置6至8个独立机位,可同时供多人独立操作,赌博结束后将剩余的分数兑换为现金给赌客,谢某甲、陶某甲开游戏室期间雇佣车谢某乙、谢某丙、赵某甲、杨某甲等人管理赌博游戏室。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谢某乙找谢某甲、陶某甲商量之后参与经营赌博游戏室,三人商议谢某甲负责赌博游戏机的日常维护,陶某甲负责游戏室内的矛盾纠纷,谢某乙负责联系租赁房屋,负责管理游戏室上分、下分,后谢某乙先后在“一品天下”附近、“振华医院”后面、“新华街老教育局彩票店”处设置可供多人同时赌博的“鱼儿机”、“飞禽走兽”等具备上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谢某乙、谢某乙儿子谢某某负责在游戏室管理上分、下分,后将每天的收益交给陶某甲。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谢某某、杨某甲、车某某、赵某甲、杨某乙、赵某乙、王某某、付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检察官助理:朱丽萍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乙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碟8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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