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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在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因修建道路的费用问题与被害人谢某丁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谢某甲、谢某乙共同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谢某丁,造成谢某丁的脾脏破裂经医院抢救后被切除。2020年5月18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丁身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归案经过、出院记录、协议书、谅解书、视频说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丙、谢某己、孙某某、谢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因琐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被告人谢某乙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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