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公诉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谢某甲(小名小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镇**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经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小名光泽),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镇**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经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某某某)与谢丙(已死亡)在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地组宋某某家因赌博发生争执后,谢丙、谢某丁(不起诉)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欲殴打李某乙,李某乙跑开,谢丙、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丁云追赶李某乙至宋某某家附近**煤矿门卫室门口(小地名:水坝煤丫口)的烂田里,谢丙、谢某甲、谢某乙抓住李某乙,对其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谢某甲持刀从上往下杀了李某乙两刀,随即,谢丙从谢某甲手中接过刀,杀了李某乙几刀。李某丙在旁劝阻时,谢某甲从谢丙处接过刀追砍李某丙,致李某丙左颈部、右胸背部受伤。谢某丁追到现场后,与谢丙、谢某乙将李某乙拉到田埂上。后李某乙在送医抢救过程中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失血性休克和血气胸致其死亡;李某丙身体损伤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外逃,直至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令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李某丙伤情鉴定书;6.勘检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谢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仕刚
检察官助理:梁艳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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