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滥伐林木、伪证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村委**组。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伪证罪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犯罪,2018年 12 月 10 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1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伪证罪,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滥伐林木犯罪,2018年12 月 10 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1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伪证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专探乡谢庄至水泉汪村南北水泥路西侧的41棵杨树采伐,经西平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2.05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谢庄村委出具的证明、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表;2.证人董某某、郜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西平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7.西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