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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苑**栋**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丽柏国际酒店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止。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赖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黑客技术暴力破解经营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喜**的“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员账号密码。该公司是利用公众号抽奖进行充值话费,赖某某将该公司账号密码破解成功后,将抽奖中奖概率调整到100%,后由被告人谢某甲在事先准备好的笔记本电脑登入微信,点击该公司官网已由赖某某生成的中奖率为100%的抽奖链接,再通过在“**”网站获取到的大量手机号码进行抽奖充值,待被告人谢某甲将该公司账户内的10万元全部充值完毕后,因公司账户有自动续款功能,谢某甲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继续充值70634元,共计170634元。后被告人谢某甲在“**”网站以充值金额98.2%至98.5%(价格有浮动)的比例全部提现至预留在该网站内被告人谢某乙的支付宝内,被告人谢某乙负责将钱以每笔20000元的金额分别转入其名下的其他银行卡内,再持卡到各个银行的ATM机将钱取出交由被告人赖某某,每次均可分得不等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3、证人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谢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19年5月5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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