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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天长市**石料厂股东,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谢某甲因赌博,于2009年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73********,汉族,不识字,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对面商住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谢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幢**室。被告人谢某丙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谢某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谢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以被告人谢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祥春等人、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系兄弟关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被告人谢某甲等人的外甥。2000年左右,谢氏兄弟从凤阳县搬迁至天长市**镇**社区。多年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天长市**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为纠集者、被告人谢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为其他成员2的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2014年年初,吕某甲经天长市**石料厂(下称“**石料厂”)负责人张某甲同意,在**石料厂与**石料厂交界处,开采砂石出售谋利。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得知后,经商议也到上述地界开采,后被张某甲制止。随后,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丙用轿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用砂石车多次封堵**石料厂的进出道路,被告人谢某乙、王某甲等人并多次阻止工人开采作业,致使**石料厂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接着,上述被告人商议以数年前谢氏兄弟在**石料厂护山未获取报酬(**石料厂实际已以其他方式支付)为由,向**石料厂勒索100万元。**石料厂为能正常生产经营,被迫与上述被告人多次“协商”。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谢某甲从**石料厂领取现金50万元,后与其他被告人等瓜分。

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左右,被告人谢某甲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吕某乙要债,因吕某乙将其列为黑名单而未果。之后的一天,被告人谢某甲和柏某某(另案处理)在天长市**镇找到吕某乙,被告人谢某甲遂将吕某乙的手机抢来,摔坏。

2.2012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甲替张某乙向王某甲要债,而在天长市**镇**社区彭某某家找到王某甲,王某甲表示无钱还债,并电话喊来陈某甲到场协调。为此,被告人谢某甲殴打了王某甲,并称“找谁来都没用!必须还钱!”之后,王某甲只好到陈某甲朋友处借钱还债才了结。

3.2013年3月的一天,天长市**镇**社区逢集,被告人谢某甲老婆王某丙将其自行车停放在了被害人裴某某家经营的超市门口渔具摊前,影响了裴某某的生意。为此,裴某某和王某丙交涉未果,双方发生争吵、纠缠。之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将渔具摊掀翻,被告人谢某甲并将几根鱼竿踩坏。

4.2013年7月,被害人史某某因被告人谢某甲要债要的紧而请林某某出面协调。之后的一天,林某某将史某某喊至家中,意图调解,被告人谢某甲则打了史某某。

5.2014年,被害人唐某某被告人谢某甲借款20万元。同年11月24日,唐某某和柏某某等人从南京市返回天长市的途中,柏某某告知唐某某:被告人谢某甲要找其谈还钱的事。后在天长市**至**的路上的一户人家,被告人谢某甲持刀威胁、恐吓唐某某,迫使唐某某用凯美瑞轿车、铂金戒指、卡地亚牌手表抵债。

6.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乙和被害人吴某某、施某某等人均从事安排车辆运送本地务工人员到周围玩具厂上班而从中赚取“人头”费的业务。被告人谢某乙为强占该劳务市场、垄断该行业,多次驾车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拦截吴某某等人,阻止其从事该业务。其间,被告人谢某乙还对吴某某所雇驾驶员干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吴某某为能继续从事该业务,经请李某甲“协调”,被迫给了被告人谢某乙1万余元。

7.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丙到天长市**镇**村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天长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向徐某某要债,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谢某丙将徐某某推倒在地,并将办公用品毁坏。

三、非法拘禁罪

1.2010年1月的一天上午8点多钟,被告人谢某乙为索取债务,强行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家中,并打电话喊来被告人谢某甲帮忙。其间,被告人谢某乙殴打了陈某乙,二被告人并欲将陈某乙塞进狗笼。直至当日中午,陈某乙的连襟钱某某替陈某乙还债后,陈某乙才得以离开。陈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4个多个小时。

2.2012年6、7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谢某甲为索取债务纠集景某某(另案处理),强行将被害人干某某带至天长市**路附近一建筑工地逼债,并将干某某的手机摔坏。尔后,二人又将干某某带至天长市**水库大埂,殴打,并欲捆绑干某某,后因干某某确无偿还能力才作罢。干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3个多个小时。

四、强迫交易罪

1.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甲为索取债务,强迫被害人吕某乙变卖其荣威350轿车,并将吕某乙带至张某甲经营的**合作社门口;被告人谢某丙和柏某某等人闻讯到场助威。在**合作社门口,被告人谢某甲殴打了吕某乙,并称“今天不卖也得卖!”当日,吕某乙被迫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合作社的陶某某。

2.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谢某丙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谢某甲和景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吕某乙带至天长市**镇**社区大院,强迫吕某乙用其位于**社区**村**号楼**室抵债,并对吕某乙拳打脚踢。之后,吕某乙被迫喊来其妻李某乙一起将该房产转让给被告人谢某丙。

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事务所鉴定,上述荣威350轿车价值5.4万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董某某、李某丙、陈某甲、钱某某、陶某某、张某乙、陆某某、林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干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等:天长市**镇人民自发制作的“坚决拥护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大快人心;铲除谢家黑恶势力,彰显法律尊严;真打黑,真除恶,打掉谢家黑恶势力,还**人民一片净土”等横幅及自发燃放鞭炮庆祝被告人谢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侮辱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侮辱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列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谢某乙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谢某丙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国祥

检察员:费允勤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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