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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等4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现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镇**房**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镇**城**栋**。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四人在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至红池坝的公路隧道口工地务工。其间,工友彭某某告诉谢某甲等人红豆杉树根泡水喝可抗癌治病,谢某乙即将彭某某栽种于工棚处的红豆杉树苗予以拍照。同年9月2日上午,谢某甲提议上山寻找红豆杉带回泡水喝,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三人赞同。同日13时许,四被告人从工地保管室携带一把直锯、一把小弯把锯、一把弯刀、一个“崖爪子”,沿工地引水管上山寻找红豆杉。至红池坝镇九坪村5社小地名跑马梁水池处,谢某甲、谢某乙发现一株红豆杉,从地表向南平行生长50公分后再向上分4枝生长,四人即轮流使用直锯将该株红豆杉上面的两个分叉锯断。后裁成长度不等的4节原木,每人分获1节后搬回工地并于当日运回各自家中存放。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树木系一株野生红豆杉,属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属于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

2019年9月11日,巫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工具及红豆杉原木七节、红豆杉树皮、红豆杉小原木块。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城**栋**(联系电话151********)、被告人谢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房**组(联系电话158********)、被告人谢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联系电话139********)、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城**栋**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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