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居民身份证号:4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家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辩护人钟龙,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居民身份证号:43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家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5231999********,汉族,大学文化,湖南**大学**学院大三学生,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江**桥桥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居民身份证号:43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家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20年9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居民身份证号:43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家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谢某甲为了通过手机赌博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微信联系上毛某某(另案处理),在毛某某处购买了“体彩网”手机APP,同时通过网购等渠道购买了多张银行卡、笔记本电脑及大量带有微信号的手机。在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谢某甲邀集了夏某某、谢某乙、唐某某、李某甲等人通过“体彩网”实施诈骗行为,同时谢某甲与夏某某约定了具体方案:诈骗时,先由谢某甲、谢某乙、唐某某、李某甲等人操作谢某甲购买来的微信号加入投资类的微信群,在群内寻找合适目标后推荐“体彩网”APP上的跟“老师”合买彩票的项目,以承诺赢钱后将赢得的钱分20%给老师,输了的话包赔本金的方式诱导被害人添加由夏某某操作的老师微信号(微信名:“**”,微信号:******,以下简称“老师号”),以及注册“体彩网”APP。在被害人添加“老师号”后,由夏某某操作“老师号”组建微信群,并在群里发布在体彩网上“合买”彩票的虚假信息,同时谢某乙、唐某某、李某甲操作微信号,冒充其他一同合买彩票的客户,让被害人误以为“合买彩票”真实存在。在被害人开始在“体彩网”APP上进行小额充值,并参与“合买彩票”后,谢某甲或者夏某某就会通过在“体彩网”APP后台操作让被害人赢钱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在被害人继续充入大笔资金后,谢某甲、夏某某等人又会以“违规操作”等理由冻结被害人“体彩网”APP账户内的余额,并提出要交与被害人在“体彩网”APP账户内余额同等金额的 “保证金”才可将账户内的金额提现,如被害人继续向账户内充值保证金,谢某甲、夏某某等则会继续要求被害人与“老师”合买彩票的金额达到账户余额的80%方可提现,继而由夏某某操作“老师号”以彩票大行情不好等虚假理由不带被害人合买,使得被害人无法达到提现条件。实际上,被害人在“体彩网”APP内充值的钱是直接转入了谢某甲持有的户名为胡某某(卡号:62305211200********)、郑某某(卡号:62220319060********)的银行卡账户内,一直处于谢某甲的控制下,且已被谢某甲取出分掉了,分配比例为:夏某某得所有被害人充值额的20%,谢某乙、唐某某、李某甲得自己拉来的被害人充值额的30%,剩下的50%归谢某甲。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等人通过该种方式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得了被害人黄某某、宋某某等八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280290元,其中谢某甲参与诈骗的金额为280290元(含被害人宋某某被骗的7760元),违法所得142473元;夏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280290元,违法所得52427.6元;谢某乙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39230元(包括被害人邹某某被骗的3900元、被害人汪某某被骗的12596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骗的4860元、被害人龙某某被骗的4510元),违法所得30000余元;李某甲参与诈骗的金额为70868元(包括被害人杨某某被骗的70868元),违法所得20000余元;唐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62432元(包括被害人李某乙被骗的3724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的25192元),违法所得16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谢某甲人民币100000元,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夏某某人民币60000元,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谢某乙人民币30000元,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0元,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谢某乙、李某甲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唐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宋某某、邹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乙、李某甲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唐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夏某某、谢某乙、唐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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