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26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龙川县**镇**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分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珍爱网”虚构“李某某”工厂老板身份搭识被害人并与之交往,取得信任后以开店送花篮、发财树为名让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其中被告人谢某甲共计骗得七名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8,360元,被告人谢某乙骗得被害人1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6日、17日,被告人谢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48,600元。
2.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李某某13,800元。
3.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张某甲3,760元。
4.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陈某某15,040元。
5.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谢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黄某某8,280元,后与谢某乙共同取款。
6.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谢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冯某某30,080元。
7.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谢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谢某丙28,800元。
8.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谢某乙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张某乙18,000元,后与谢某甲共同取款。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被抓获,后谢某甲、谢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处扣押移动电话机、银行卡、现金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和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邱某某钱款48,600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自述、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13,800元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款3,760元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陈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15,040元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黄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ATM机取款录像和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款8,280元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ATM机取款录像和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钱款30,080元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谢某丙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号截屏、短信聊天截屏和被害人谢某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谢某丙钱款28,800元的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名邓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乙银行交易明细、自述情况和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乙虚构身份,假借婚恋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款18,000元的事实。
10.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谢某甲、谢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到案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48,3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懿
检察官助理:曹蓓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在处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其他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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