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等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2017年7月开始,谢某甲在横县**镇**村多次接受参赌人员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等人的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赌博投注,然后将赌注的赌资等上报给上线谢某乙,并为谢某乙与参赌人之间的输赢结算提供便利,谢某乙按上报赌资金额一定比例提成给谢某甲。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谢某甲上报给谢某乙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磅码单、记录单等;3.证人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等人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收支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结伙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46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金恒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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