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阿某某”、“赖某乙”,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7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赖某甲为谋取利益,在阳春市圭岗镇大河村委会观桔亭、马吹村委会鬼吊坑、山根村委会和离村等赌场提供扑克牌或水衣纸或照明灯具或望风,其中谢某甲参与不少于20场,赖某甲参与不少于4场。上述赌场分为日场和夜场,均利用扑克牌为工具,以“撑船仔”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10元以上,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数不少于10人。谢某甲从中获利不少于500元,赖某甲从中获利不少于74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赖某甲于2020年1月14日在阳春市圭岗镇马吹村委会大屋村14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甲、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赖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因谢某甲、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二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鲁 悦
检察官助理:张广润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赖某甲被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0卷,活页1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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