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赵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与赵某乙于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共同出资38万余元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李某某(身份待核实)处,购买**抽沙自卸船一条。购船回宜宾后赵某乙将船转让给其弟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向赵某乙出具一张24万元的欠条。
自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3月15日,谢某甲、赵某甲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沈某某为工人先后十余次利用**抽沙自卸船,在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小地名 “李子湾”)附近岷江河道(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出台文件规定,该河段全面禁止采砂)内非法采河沙2040吨,谢某甲等人将非法采集所得河砂售卖给谢某乙、张某某等人,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19年12月30日退缴非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19年12月30日退缴非法所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赵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河段非法采集河砂,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赵某甲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分别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 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9580****;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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