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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陈某乙等6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谢某甲,别名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房,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巷**号之2,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房,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房,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房,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房,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陈某乙、谢某乙、陈某丙、邬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自2018年12月13日至1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18年9月14日至9月28日、自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联系被告人陈某乙、谢某乙、陈某丙、邬某某、赵某某,以索要电动车的名义前往高碑店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示威、闹事,并蓄谋报复警察。后在团结路派出所警察执法过程中,被告人谢某甲、陈某乙、谢某乙、陈某丙、邬某某、赵某某六人推搡、拉扯警察,造成部分警察头部、脚部、手部受伤,其中被害人齐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陈某乙、谢某乙、陈某丙、邬某某、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胡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陈某乙、谢某乙、陈某丙、邬某某、赵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致二人以上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刘群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陈某乙、谢某乙、陈某丙、邬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共计255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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