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2001********,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陈某某,男性,1995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梁某甲、梁某乙4人坐黑车从娄底涟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附近,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等4人以暴力破坏门把手的方式侵入临街店面盗窃作案11次,先后盗窃诺舟大药房等11家店铺,共计盗得现金1920元,各类品牌香烟共计35条、散包香烟44包、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4台、鞋3双、双肩背包1个、拉杆箱3个、医用口罩50个,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40.8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谢某丙、梁某乙从娄底市租乘被告人陈某某的白色吉利小车窜至临湘市区,随后谢某甲等人以暴力破门的方式盗窃作案5次,盗得美宜佳超市等5家店铺现金2550元,各类品牌香烟共计53条、散包香烟若干、vivo手机一部、收银机一台,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车轨迹、监控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梁某甲、梁某乙、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方某某、梅某某、汤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仍提供帮助,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潘晶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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