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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韦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1030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321998********,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7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1030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8********,汉族,初中毕业,广西**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周某某、马某某 、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在百色市右江区**路****酒吧娱乐,罗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不刑事处罚)、黄某丙(另案处理)、黄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也在该酒吧娱乐。期间,谢某甲与罗某某在酒吧跳舞时发生冲突,各自回桌后均不服气。谢某甲感觉要打架,就安排黄某甲、韦某某回租房处拿刀具。随后谢某甲伙同周某某、马某某、黄某乙推扯对方的黄某丙出酒吧外,并叫黄某丙发信息给他的朋友,叫他们出来打架。黄某丁收到黄某丙的信息后出到酒吧外,被谢某甲、周某某、马某某、黄某乙四人殴打。黄某丙趁机离开并发信息给被告人许某某(外号某某乙),叫许某某叫过来帮忙打架。许某某到后,与黄某丙、黄某丁、罗某某等人相聚并商量打架之事。而黄某甲、韦某某从租房拿刀具来后与谢某甲、马某某、周某某、黄某乙相聚,并寻找对方。双方在**路****酒店旁的保安亭路口相遇,罗某某、许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先冲上去打对方,接着双方互打群架。期间,被告人谢某甲抽出一把水果刀与对方对打,并追砍对方,造成罗某某颈部、背部、手臂被砍伤,许某某右上臂及左侧腰部划伤。黄某甲也拿一把水果刀追逐对方。本次聚众斗殴中,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许某某的伤情鉴定为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四把;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许某某与他人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莹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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