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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韦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2527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陆川县**镇**路**号。住南宁市邕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3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韦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身份证号码452226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陆川县**镇**路**号。住南宁市**路**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3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以来,谢某甲获取CC彩球网等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https://BZ77J3. CCDIOR.COM或https://ez8.in/等不断变换网址逃避打击)代理权后,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发展下级赌博代理或赌博会员并提供有关赌博网站的网址、会员账号、密码给赌博人员或代理人员,由其自行登陆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或发展赌博人员。谢某甲与赌博人员或代理之间通过银行、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赌博网站充值或提现。谢某甲逐渐发展其媳妇韦某甲等人从事赌博网站的推介、会员的发展、赌资收与支等工作。谢某甲、韦某甲利用韦某甲、谢某乙、郑某某、谭某某、韦某乙、丘某某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赌博资金往来结算,其中经核算:韦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48391854371)资金交易流水5264962元,谢某乙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46049813765)资金交易流水2205399元,谭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48847937879)资金交易流水4649247.65元,谭某某柳银村镇银行账户(621689005100144377)资金交易流水1938280元;郑某某的工行账户(6222022111006965746)资金交易流水558001元,郑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480841495723618)资金交易流水34725742.59元;韦某乙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380009874170)资金交易流水767038元;丘某某工行银行账户(6215582111000095967)资金交易流水3131745.58元,丘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480848097391272)资金交易流水11550434元,涉案金额6478784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韦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韦某甲共同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端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韦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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