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23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寨**号。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3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日夜,被告人谢某甲无证驾驶已报废的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S237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58KM+970M处(即临泉县**南头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甲驾车逃逸。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某系颈髓离断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谢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谢某甲已赔偿张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16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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