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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409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河南省西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组,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驾驶皖******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巢湖市1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19时41分许,当其行驶至老105省道30.6千米处时,因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到前方鲍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自行车,造成鲍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鲍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谢某甲赔偿被害人鲍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启宽

检察官助理:高春晨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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