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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赣******号轿车行驶至宁都县**乡**村白米树下路段时,碰撞行人万某甲及万某乙、罗某甲夫妇,造成万某甲当场死亡、万某乙轻伤一级、罗某甲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谢某甲弃车逃离至宁都县**镇圩镇等地,后于当晚23时许至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陂交警中队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万某甲符合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的;万某乙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罗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甲、万某乙、罗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家属于2020年4月29日赔偿了被害人万某甲家属及被害人万某乙、罗某甲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谢某乙、熊某某、廖某某、罗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驾驶车辆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被告人谢某甲的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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