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雷某某、谢某乙从翁某某龙仙镇往周陂镇陈村方向行驶,13时50分左右,当行驶至X347线13KM+700M(即周陂镇哈水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粤FFX****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乙符合机械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谢某乙、雷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2020年3月19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谢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伟华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 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起诉书移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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