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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95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1211981********,汉族,小学,遵义市遵义县**镇**村**有限公司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6时01分许,被告人谢某甲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蒲往播州区龙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湘江大道钛厂红绿灯人行横道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碰撞车行方向从右至左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曾某某,造成行人曾某某经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53分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谢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在案发后逃逸,后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某某的死亡证明复印件、车辆买卖协议复印件、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胡某某、谢某乙、黄某某、何某丙、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7.案发现场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曾某某死亡,其在案发后逃逸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 焱

2019年1月3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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