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现住淮南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皖DL3***号轻型货车沿蚌埠市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城镇**饭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刘某甲,致其受伤,2016年6月17日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2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死亡原因倾向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人体损伤特征。2016年7月19日,经蚌埠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谢某甲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刘某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燕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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