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村**组,现住耒阳市**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湘******小车沿耒阳市**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路口左转弯时,遇被害人雷某某驾驶湘******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贺某某从对面驶来,与小车右前方保险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贺某某受伤、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雷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侧颞叶右侧基底节区脑挫裂伤、脑室积血以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因重症颅脑损伤死亡。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与雷某某家属、贺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该两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尚未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如全部赔偿到位,且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无异议,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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