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广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谢某甲驾驶牌号为渝CA****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08线从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往重庆市铜梁区方向行驶。当日19时10分许,当其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花园村花园社区服务中心路段时,因谢某甲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乙相撞,造成谢某乙主动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谢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谢某甲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赔偿了死者谢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系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合川区**广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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