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在网上进行销售淫秽物品活动,群众郞某某与被告人谢某甲互加为QQ好友,后双方谈好通过微信账户收取赃款,通过网上QQ发送淫秽物品,被告人谢某甲通过微信多次收取了群众郞某某的交易款项总金额共97.2元人民币,多次通过网上QQ向群众郞某某发送淫秽物品总数量为 43部。经鉴定上述被告人谢某甲出售给群众郞某某的43部视频中,42部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聊天记录,物证手机一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保证人谢某乙,联系电话:135*******、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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