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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一个月,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二个月。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某甲受境外网络赌博团伙的雇佣,使用该团伙提供的昵称为“巴黎夜雨”的微信号,从微信好友隋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收购实名制微信账号(包括微信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后将收购的实名制微信号交予受雇团伙。被告人谢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96,789元、美金4,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在云南省勐腊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庞某某、孙某某、隋某某 、王某某、李某某、谢某乙、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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